免责条款具有哪些特点?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免责条款的特点。 首先,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它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只有在双方自愿且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免责条款才能成为合同的一部分。例如,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会就一些免责事项进行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违约责任等条款,这为免责条款的约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免责条款具有预先性。它是在合同订立时就已经确定下来的,旨在预先分配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比如,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可能会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对某些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行程变更或取消不承担责任。这种预先性可以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有一定的预期和防范。 再者,免责条款具有明示性。免责条款必须以明确的方式在合同中表述出来,不能含糊不清或隐含在其他条款之中。这样做是为了让双方当事人都清楚地知道哪些情况可以免责,避免在发生纠纷时产生争议。如果免责条款没有明确表述,根据法律规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最后,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这是其最核心的特点,即通过该条款可以免除或限制一方当事人的未来责任。但这种免责并不是绝对的,法律对免责条款的适用有一定的限制。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这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益,防止一方利用免责条款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免责条款在合同中具有约定性、预先性、明示性和免责性等特点,但同时也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查免责条款的内容,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和自身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