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责任有什么特点?


过错推定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规则原则,在这种规则原则下,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过错推定责任的特点。 首先,举证责任倒置是过错推定责任最为显著的特点。在一般的侵权责任认定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由原告来证明被告存在过错。然而,在过错推定责任中,这一规则发生了逆转。被告需要自己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例如,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意味着受害者不需要去证明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存在过错,而是由他们自己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证明不了,就要承担责任。 其次,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范围具有法定性。不是所有的侵权案件都可以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它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民法典》中有多个条文对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情形进行了规定。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只有在这些法定情形下才能适用这一规则原则。 再者,过错推定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对于受害人来说,要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往往是比较困难的,特别是在一些专业领域或者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而过错推定责任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加害人,使得受害人在诉讼中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要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是非常困难的。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情况下,患者不需要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减轻了患者的举证压力。 最后,过错推定责任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平衡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现代社会,一些侵权行为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加害人处于优势地位或者具有专业知识,受害人难以获得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加害人的过错。通过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能够促使加害人更加谨慎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也保障了受害人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