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担保有什么特点?


连带责任担保是一种在债务关系中常见的担保方式。简单来说,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担保具有以下显著特点。首先是责任的连带性。在连带责任担保中,保证人和债务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其中任何一方主张全部债权。这意味着,一旦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无需先向债务人追偿,就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例如,甲为乙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当乙未能按时还款时,债权人丙可以直接要求甲偿还全部欠款,而不必先去追究乙的责任。 其次是担保的独立性。连带责任担保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即使主合同无效,只要担保合同本身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保证人仍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过,这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再者是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当保证人替债务人偿还了债务后,保证人就取代了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偿还这笔款项。比如甲替乙偿还了债务后,甲就可以向乙追讨这笔钱。 另外,连带责任担保通常有明确的保证期间。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这就要求债权人必须在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最后,在设立连带责任担保时,一般需要通过书面合同来明确约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书面合同能够清晰地界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担保,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