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责任具有哪些特征?


违约金责任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的特征。 首先,违约金责任具有预先约定性。这意味着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就已经商量好,如果一方违约了,要支付多少违约金。就好像我们提前说好一个规矩,这样在发生违约情况时,双方都清楚该怎么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就为违约金的预先约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违约金责任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补偿性是指违约金主要是为了弥补守约方因为对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比如,因为对方违约,你少赚了一笔钱,违约金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笔损失。而惩罚性则体现在,即使违约行为没有给守约方造成实际损失,违约方也需要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过,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这体现了法律对违约金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平衡。 再次,违约金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金是合同双方之间的约定,只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只有签订合同的双方才受违约金条款的约束,和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没有关系。比如,你和甲签了合同,约定了违约金,那么这个违约金只在你和甲之间有效,和乙没有关系。 最后,违约金责任的支付不以实际损失的发生为条件。只要合同中有违约金的约定,并且一方出现了违约行为,不管守约方是否有实际损失,违约方都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不过,正如前面所说,如果违约金和实际损失差距过大,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 总之,违约金责任的这些特征,有助于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