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的特征是什么?


公示催告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特征。 首先,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非讼性。这意味着该程序并不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在票据等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时,由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如果无人申报,法院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以恢复申请人对票据等的权利。例如,甲丢失了一张支票,他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与他人就支票的归属等问题进行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其次,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阶段性。它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公示催告阶段,法院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在这个阶段,没有人申报权利的,申请人可以在公告期满后的一定期限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第二阶段是除权判决阶段,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除权判决作出后,申请人就可以依据该判决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再者,公示催告程序具有特定性。该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等。其他事项如记名股票等也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只有符合这些特定范围的事项,才能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来解决。 最后,公示催告程序具有排他性。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这是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票据在公示催告期间被恶意转让,导致申请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同时,支付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这样可以确保票据上的资金处于安全状态,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 总之,公示催告程序的这些特征,使得它在解决票据等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问题上具有独特的优势,能够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