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有哪些特征?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下面来详细阐述其特征:
首先,从犯罪客体来看,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也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里的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这体现了国家对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的维护。
其次,关于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多样,比如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再者,从犯罪主体来讲,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竞争对手、雇员等;单位则涵盖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等。例如,某些企业为了获取竞争优势,指使员工窃取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此时该企业和相关员工都可能成为犯罪主体。
最后,在犯罪主观方面,该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则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行为人知道自己获取的信息可能是他人的商业秘密,但为了谋取利益仍然使用,就可能构成间接故意。
总之,侵犯商业秘密罪具有其独特的特征,在判断是否构成该罪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等多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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