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生育的情况下孩子会判给谁?


在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当一方存在不能生育的情况时,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会将此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对于不能生育的一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五)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这意味着,如果一方不能生育,在争取已满两周岁孩子的抚养权时,法院会优先考虑将孩子判给该方。 不过,不能生育并非是获得孩子抚养权的唯一决定因素。法院在判决时,始终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这就需要综合考虑其他诸多因素,比如双方的经济状况,稳定的经济收入能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学习条件;生活环境,包括居住条件、周边教育资源等;以及孩子的意愿(如果孩子已满八周岁)等。例如,如果不能生育的一方经济条件较差,无法为孩子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或者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如患有严重疾病、有不良嗜好等,那么法院也可能不会将孩子判给该方。 综上所述,不能生育是争取孩子抚养权的一个有利条件,但不是绝对因素。法院会综合各方面情况,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做出最合理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