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爱的婚姻为了孩子是否要继续?
我和另一半已经没什么感情了,但有个孩子。我很纠结,不知道是该为了孩子维持这段没有爱的婚姻,还是结束它去寻找自己的幸福。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有没有相关的考量或规定能给我一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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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讲,婚姻关系主要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子女权益的保护等方面。首先,婚姻自由是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意味着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都是受到法律保障的。也就是说,夫妻双方有权利自主决定是否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不会因为所谓“没有爱”就被法律强制要求必须维持或解除婚姻。 如果选择继续维持婚姻,那么夫妻双方仍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例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同时,对于孩子,夫妻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中有明确规定。 而如果选择结束婚姻,法律也会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会根据子女的年龄、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来确定抚养权的归属。此外,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所以,法律层面上并没有强制要求为了孩子必须维持没有爱的婚姻,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夫妻双方手中,但无论做何选择,都要依法保障子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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