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是怎样的?


假释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它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犯罪分子改造效果的肯定。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假释的概念。假释指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关于假释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有明确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不过,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在判断犯罪分子是否“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时,还会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多方面因素。 假释的申请流程也有严格规定。犯罪分子申请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会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假释也有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罪分子需要遵守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可能会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如果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总之,假释制度旨在激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同时也保障了社会的安全和法律的尊严。了解假释制度的具体内容,对于犯罪分子及其家属,以及关注刑罚执行的社会公众都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