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是如何划分的?


刑事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之间、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 首先是级别管辖,它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这意味着大多数普通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来进行一审。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这些案件性质较为严重、影响较大,所以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则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其次是地域管辖。《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这样规定的好处是便于收集证据、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等。比如一个盗窃案件,盗窃行为发生的地方以及被盗物品最终出现的地方等相关地点的法院都可能有管辖权。当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最后是专门管辖,它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我国目前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军事法院主要管辖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等;铁路运输法院主要管辖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等。 总之,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通过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等多方面的规定,明确了不同法院在刑事审判中的分工,以确保刑事案件能够得到公正、高效的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