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立法,违约方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当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指的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是保障合同能够顺利履行、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继续履行是常见的一种方式。当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有权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完成应尽的义务。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违约不交付房屋,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为继续履行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采取补救措施也是重要的责任承担方式。如果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比如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就应当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措施进行补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是违约方最常见的责任承担形式。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赔偿对方所遭受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违约金也是一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对违约金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定金罚则同样适用于违约情况。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对定金罚则作出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