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几种情况下会进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会出现指定管辖。 首先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比如发生了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该法院无法正常开展审判工作;法律上的原因,例如该法院的全体法官都与案件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从而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其次是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管辖权争议分为积极争议和消极争议,积极争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都认为自己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争着受理这一案件;消极争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都认为自己对某一案件无管辖权,而相互推诿。《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另外,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这主要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及时的审理,避免因管辖不明而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总之,指定管辖是为了解决管辖方面的特殊问题,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司法公正。无论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有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当事人遇到管辖问题时,应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