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针对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我之前做了医疗事故鉴定,但对结果不太满意。想了解下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呢?我担心自己不符合条件,又怕错过可以申请的机会,所以想弄清楚具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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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再次鉴定,是指医患双方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依照相关规定,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一般来说,以下几种情形可能会申请再次鉴定:一是鉴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比如专家鉴定组成员的选取不符合规定,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况。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当事人要求专家库成员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应当将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记录在案。如果没有遵循这些程序,就可能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当事人就有理由申请再次鉴定。 二是鉴定依据明显不足。医疗事故鉴定需要依据相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如果鉴定过程中没有正确适用这些依据,或者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存在错误、不完整等问题,导致鉴定结论不合理,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三是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比如鉴定结论与实际的医疗行为、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缺乏合理的逻辑联系,或者鉴定结论没有充分考虑到患者的特殊情况等。此外,如果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首次鉴定结论,当事人同样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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