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后需要做几次鉴定?
我遭遇了医疗事故,现在对后续鉴定的次数不太清楚。不知道是只能做一次鉴定,还是可以多次申请鉴定。想了解一下在法律规定里,医疗事故后到底需要做几次鉴定,以及不同情况的鉴定次数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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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发生后,鉴定次数并不是固定的,通常存在初次鉴定和再次鉴定等情况。 首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这就是初次鉴定,一般是由当地的医学会来进行。 然后,如果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再次鉴定一般由上一级的医学会负责。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会有两次鉴定的机会。 不过,在特殊情况下,比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鉴定结论等,可能还会涉及到重新鉴定等情况。但这种情况相对较为复杂,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来启动。同时,如果进入到诉讼程序中,法院也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总之,医疗事故鉴定次数没有绝对的限制,但要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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