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不成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指的是某个违法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过,在一些情形下,是不成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 首先,当合同当事人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但并未侵犯对方的绝对权时,不发生责任竞合。违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同的约定产生的,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侵权责任通常是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财产等绝对权利。比如,在一个买卖合同中,卖方延迟交付货物,仅仅是违反了合同中关于交付时间的约定,并没有对买方的人身或者其他财产造成损害,这种情况下就只构成违约责任,不产生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其次,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但该损害并非基于合同关系产生,也不成立责任竞合。侵权责任的构成往往是因为加害人的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法定权利,而与合同无关。例如,某人在马路上被他人撞伤,这是典型的侵权行为,与合同没有关联,只涉及侵权责任,不存在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再者,若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在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内,也不会发生责任竞合。侵权责任有其特定的保护对象和范围,一般是对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权利的保护。而违约责任保护的是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所享有的利益。比如,在一些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一方违反该条款泄露了对方的商业秘密,这主要是违反了合同约定,所造成的损害主要是合同利益的损失,通常不属于侵权责任的典型保护范围,因此不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此外,当合同中存在免责条款且该免责条款合法有效时,对于符合免责条款规定情形的违约行为,不会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但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如果免责条款有效,那么在该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即使出现了违约行为,违约方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更不存在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 总之,判断是否成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损害的来源、法律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等多方面因素。只有准确把握这些情形,才能在实际生活中正确处理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