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不允许约定试用期?


在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允许约定试用期的情况。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它的特点是工作任务有明确的开始和结束标志,比如完成一项特定的建筑工程、软件开发项目等。这类合同的目的就是完成特定工作,所以法律不允许约定试用期。而对于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由于合同期限本身较短,如果再约定试用期,会导致劳动者在短期内处于不稳定的工作状态,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利,因此也禁止约定试用期。 其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劳动者离职后又重新回到该用人单位工作,即使岗位发生了变化,用人单位也不能再次与该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通过不断更换岗位、重新约定试用期的方式,压低劳动者工资,延长考察期,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禁止。 此外,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完成一定任务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同样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这种用工形式具有灵活性和临时性的特点,如果约定试用期,会增加用工成本和管理难度,也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本质特征。 综上所述,不允许约定试用期的情况主要包括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再次建立劳动关系以及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等情形。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了解这些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