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在看守所适用第八十二条规定是什么情况?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简单来说,就是犯罪行为正在进行,或者刚刚结束就被发现了,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先把人拘留起来。比如,一个小偷正在偷东西的时候被当场抓住,公安机关就可以依据此条将其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假如在一个盗窃现场,被害人明确指认某个人就是偷他东西的人,或者有现场的目击证人指认某人犯罪,公安机关也能对其先行拘留。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这是指在嫌疑人的身上或者居住的地方,找到了和犯罪相关的物品、文件等证据。例如,在一个盗窃案中,警察在嫌疑人家里发现了被盗的财物,就可以依据此条进行先行拘留。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当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后,有想要自杀、逃跑或者已经处于在逃状态时,公安机关为了防止其逃脱法律制裁,可以先行将其拘留。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如果嫌疑人有可能通过销毁证据、制造假证据或者和其他相关人员串通口供来干扰司法机关的调查,公安机关也有权先行拘留。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当嫌疑人不愿意说出自己真实的姓名和住址,导致无法确认其身份时,公安机关可以先行将其拘留,以便进一步调查核实。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流窜作案是指在不同的地方作案;多次作案就是作案次数比较多;结伙作案则是和其他人一起作案。对于有这些重大嫌疑的人,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当公安机关依据第八十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先行拘留时,是有法律依据的合法行为。不过,后续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比如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