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情况有哪些?


在劳动纠纷里,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仲裁结果不服是较为常见的情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通常可以认定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几种情形。 首先是仲裁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这指的是仲裁委在裁决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正确。比如,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错误地适用了已经失效的标准,从而导致最终的补偿金额计算错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裁决应当根据正确的法律法规作出,若适用法律有误,当事人可以对此不服。 其次是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劳动争议仲裁有特定的管辖规则,若仲裁委受理了本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案件,就属于无管辖权。例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位于不同地区,按照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管辖,但实际由劳动者所在地仲裁委进行了仲裁,这种情况下作出的裁决,当事人可以不服。 再者是违反法定程序。仲裁过程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如未依法送达仲裁文书、未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答辩时间等。若违反这些程序,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根据相关规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 另外,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况也会导致当事人不服仲裁。证据是仲裁裁决的重要依据,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是伪造的,必然会影响裁决的公正性。比如,用人单位伪造了劳动者的考勤记录来证明其旷工,而实际并非如此,这种基于伪造证据作出的裁决,劳动者当然可以不服。 最后,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也会引发当事人对仲裁结果的不满。比如,用人单位隐瞒了与劳动者签订的补充协议,该协议对劳动报酬等重要事项有明确约定,由于此协议的隐瞒,导致仲裁裁决未能反映真实情况,劳动者就有理由不服该裁决。 总之,当出现上述这些情况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