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诉国家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存疑不诉国家赔偿,首先需要了解存疑不诉的含义。存疑不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简单来说,就是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存疑不诉就属于这种情况,当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最终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诉决定,意味着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当事人就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的存疑不诉国家赔偿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证据不足导致不诉。比如案件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像一起盗窃案中,虽然在现场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的指纹,但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进入现场的时间以及是否实施了盗窃行为,且补充侦查后仍无法获取足够证据,这种情况下作出存疑不诉,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二是所依据的鉴定结论存在问题。鉴定结论是很多案件的重要证据,如果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结论明显错误等,导致案件证据不足而存疑不诉,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国家赔偿。例如在一些伤害案件中,伤情鉴定结果对定罪至关重要,如果鉴定程序不合法,影响了案件的认定,最终存疑不诉,当事人可要求赔偿。 三是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且无法核实。证人证言是常见的证据形式,如果不同证人的证言存在重大矛盾,且经过侦查无法确定哪个证言是真实的,导致证据不足作出存疑不诉,当事人同样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比如在一起抢劫案中,不同证人对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描述差异很大,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最终存疑不诉,当事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当符合上述情形时,当事人可以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国家赔偿。一般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