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因果关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


在法律领域,侵权责任因果关系倒置是一种特殊的规则。通常情况下,在侵权纠纷中,主张权利的一方(也就是原告)需要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在因果关系倒置的情况下,这个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侵权人(被告)身上,由被告来证明自己的行为和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多种侵权责任因果关系倒置的情形。比如,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纠纷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往往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和潜伏性,受害人很难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因果关系,所以让行为人来承担举证责任更为合理。 另外,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里虽然不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倒置,但在这些情形下,也加重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因为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就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需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也是如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具有特殊的危险性,要求受害人证明因果关系难度较大,所以由作业人对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这类案件中,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要证明损害不是自己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