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以中止民事案件审理?
我有个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最近出现了一些状况,比如一方当事人突然生病了没办法参加庭审。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哪些情况是可以让这个民事案件暂时停止审理的呢?我很担心这些状况会影响案件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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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里,中止审理就是由于某些特定情形的出现,导致案件的审理没办法继续下去,需要暂时停止,等这些情形消失后,再接着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是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比如在一个涉及财产继承纠纷的民事诉讼中,原告突然去世了,这时候就需要等他的继承人决定要不要继续参与这个诉讼,在继承人表明态度之前,案件就得中止审理。 二是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要是当事人因为突发疾病或者意外事故,没办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进行诉讼行为,又还没确定法定代理人来帮他处理诉讼事务,案件就只能先中止。 三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比如一家公司在诉讼期间破产了,在确定由谁来承接这家公司在这个案件里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审理就得暂停。 四是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像发生了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当事人突发重大疾病、遭遇严重车祸等情况,导致当事人没办法按时参加庭审,案件就可以中止审理。 五是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比如一个侵权案件的审理,需要以另一个确认合同效力的案件结果为前提,那在确认合同效力的案件没审结之前,侵权案件就得中止。 六是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给司法实践留下了一定的灵活性,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是否要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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