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终止审理和中止审理有什么区别?

我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听说有终止审理和中止审理这两种情况。我不太明白它们到底有啥不同,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会适用终止审理,什么情况下又适用中止审理,这两者在法律后果等方面又有哪些不一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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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理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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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审理和中止审理是诉讼程序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终止审理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某些特定的情形,使得诉讼程序没必要或者不应该再继续进行下去,从而结束案件的审理。而中止审理则是由于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使得审判活动暂时没办法继续开展,等这些情况消失之后,再恢复审理。 其次,适用的法定情形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中止审理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最后,法律后果也不一样。终止审理意味着案件彻底结束,法院不会再对案件进行审理了。而中止审理只是暂时停止审理,等导致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案件还会继续进行审理。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比如在民事诉讼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而中止诉讼的情形则在第一百五十三条有规定。所以,终止审理和中止审理在不同的诉讼领域都有各自明确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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