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不能仲裁的情形有哪些,有什么法律依据?
我最近遇到了房产方面的麻烦事,在考虑解决办法的时候想到了仲裁。但又听说有些房产纠纷不能仲裁,我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些情况。我想详细了解一下,到底在哪些情形下房产纠纷不能通过仲裁来解决呢,以及背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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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纠纷中,存在一些不能仲裁的情形,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首先,涉及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关系的房产纠纷不能仲裁。这是因为这些纠纷往往涉及人身关系和情感因素,情况复杂,与普通的民事经济纠纷性质不同。比如离婚时对夫妻共有的房产分割产生争议,或者在继承过程中围绕房产的归属有分歧等情况,就不能通过仲裁解决。《仲裁法》第三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了此类纠纷不能仲裁。 其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类房产纠纷也不能仲裁。例如,涉及落实政策问题的房产纠纷,像历史遗留的公房政策落实等情况,通常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处理,不属于仲裁的范畴。这同样是《仲裁法》第三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内容。 另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审理办结的房产纠纷不能仲裁。这是为了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冲突,保证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一致性。如果一个房产纠纷已经进入了法院的诉讼程序,或者法院已经做出了生效判决,就不能再申请仲裁了。 还有,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争议的房产纠纷一般也不适用仲裁。不过,如果存在公证程序违法等特殊情况,还是可以寻求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的。 最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分房引起的纠纷以及军队内部的房产纠纷,通常也不能通过仲裁解决。单位内部分房往往基于单位内部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军队内部房产纠纷有其特殊的管理体制和处理方式,都不适合通过仲裁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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