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政局对烈士过继有什么规定?

我家有位烈士,家里想给烈士过继一个孩子,不知道民政局这边对于烈士过继有啥规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走什么流程,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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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需要明确“过继”在法律上准确的概念对应为收养。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通过该行为可以在原本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建立起拟制的血亲关系。 关于收养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对于烈士的情况,如果是收养烈士的子女,在法律上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和考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同时,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要前往当地的民政部门,通常需要提交收养申请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材料。 总之,给烈士“过继”孩子也就是收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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