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有哪些内容?

我最近在处理房产登记的事儿,听说有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我不太清楚这两个登记具体是啥,在实际中咋用,适用啥情况。就想问问民法典里对这俩登记都有啥规定,它们有啥区别和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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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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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两种登记。 首先是更正登记。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经其申请,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简单来说,如果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信息和实际情况不相符,比如房屋的面积、所有权人等信息登记错误,相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就可以申请更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这意味着,申请更正登记需要满足一定条件,要么得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要么有足够证据证明登记存在错误。 其次是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当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况不符,而权利人又不同意更正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的目的在于暂时限制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处分其权利,以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异议登记有一定的时效性,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不提起诉讼,异议登记就会失效。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在适用条件、目的和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更正登记主要是为了纠正登记簿上的错误信息,使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况一致;而异议登记则是在无法及时更正登记的情况下,为利害关系人提供一种临时的权利保障措施。在实际生活中,当遇到不动产登记信息可能存在错误的情况时,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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