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房屋抵押的产权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在探讨《民法典》中房屋抵押的产权人是否有连带责任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房屋抵押是指产权人把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保证履行债务的一种行为。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的房屋,并优先受偿。 而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里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是抵押人,如果是产权人以自己的房屋为他人债务进行抵押,那么该产权人就是第三人抵押人。 一般情况下,房屋抵押的产权人以其抵押的房屋价值为限承担担保责任,而不是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就抵押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来实现债权,不能要求产权人用自己的其他财产来偿还债务。例如,甲以自己价值100万的房屋为乙向丙的50万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当乙不能偿还债务时,丙只能就该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不能要求甲用自己其他的财产来偿还剩余债务。 但是,如果产权人在签订抵押合同之外,又明确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存在其他法定情形,那么产权人就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比如,产权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自己不仅以抵押的房屋承担责任,还愿意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典》中房屋抵押的产权人通常以抵押房屋价值为限承担担保责任,但在有明确约定或法定情形下,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