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欠供暖费有什么规定?
我家之前因为供暖温度不达标,就没交供暖费。现在供暖公司催我缴费,还说要追究我责任。我想知道民法典里对于欠供暖费是怎么规定的,我这种情况算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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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对于欠供暖费的情况是有明确规定的。 首先,供暖服务属于供用热力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而第六百四十八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同理,供热合同就是供热人向用热人供热,用热人支付供暖费的合同。供热企业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热,用热人则有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供暖费。 如果用热人无正当理由欠交供暖费,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对于供热合同,也参照此规定。也就是说,供热企业在催交后,用热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供暖费和违约金的,供热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热,但需要事先通知用热人。 不过,如果是因为供热企业提供的供暖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比如供暖温度不达标等情况,用热人是可以与供热企业协商解决,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甚至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用热人暂时拒绝支付供暖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需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测温记录等,以证明供暖不达标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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