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对善意第三人有哪些规定?

我在和别人做交易的时候,听说有善意第三人这个说法。我不太清楚自己在交易里会不会碰到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也不知道民法典里对善意第三人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这些规定具体是什么,能保障哪些权益,在实际交易中该怎么判断是不是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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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善意第三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上,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民事交易中,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处分权,而基于合法交易取得财产的人。简单来说,就是这个人在交易时是“好心”的,不知道对方卖的东西其实可能是无权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善意第三人有多处规定。在物权编中,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如果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这意味着,当满足上述条件时,善意第三人可以合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直接从善意第三人处要回财产,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要求赔偿损失。 在合同编中,也存在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比如,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这里的相对人如果是善意的,即不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权限,那么合同是有效的,这也是对善意第三人权益的一种保障。 此外,在婚姻家庭编中也有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况。比如,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善意取得该财产的,那么另一方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只能要求转移财产的一方进行赔偿。 总的来说,民法典对善意第三人的规定,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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