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是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在做一些交易的时候,听说了‘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个说法,不太明白是什么意思。比如我和别人有个交易,没做登记,后来又冒出来个第三人,这和这个规定有啥关系啊?我就想弄清楚这个规定到底是怎么回事,对我有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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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登记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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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一个在法律领域,尤其是物权法、担保法等领域常见的概念。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 从概念上来说,“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指的是在某些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变动,即使没有进行登记,在他们双方之间也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有善意的第三人不知情,并且该第三人基于合理的信赖与其中一方进行了交易等行为,那么没有登记的权利变动就不能对抗这个善意第三人。简单来讲,就是没登记的权利变动可能对善意第三人不产生效力。 在我国,有不少法律条文体现了这一规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甲把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但没有去登记机构进行登记。之后,甲又把这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并且进行了登记。那么此时,乙虽然和甲有转让协议,但由于没有登记,就不能以自己和甲的转让协议来对抗丙已经登记的权利,乙可能就无法获得这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再比如,《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假设A将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给B,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来A又把这辆汽车卖给了不知情的C并完成交付。那么B虽然对汽车有抵押权,但因为没有登记,就不能以抵押权对抗C取得汽车所有权的权利,B可能无法就该汽车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总的来说,“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的目的在于平衡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它提醒当事人在涉及相关权利变动时,及时进行登记,以保障自己的权利能够对抗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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