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不当得利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在生活中遇到了这样的事,别人不小心转错钱到我账户了,我也没在意就花掉了一部分。我不太清楚这是不是不当得利,想知道民法典里对于不当得利是怎么规定的,我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呢?
展开


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不该你得的钱,你拿到手了,还让别人受了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这表明,如果有人因为不当得利受损,受损者有权要求得利人返还利益。除非存在上述三种特殊情况。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得利人是善意的,并且获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了,那么就不用返还。但如果是恶意的,情况就不同了。《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在你不小心花掉别人转错钱的情况中,你属于得利人。如果你在知道钱是转错的之后,就应该把钱返还给对方。如果已经花掉一部分,那么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要赔偿对方损失。要是你在得知转错钱之前花掉的,且属于善意的情况,花掉的部分若已不存在,可能不用承担返还这部分的义务,但剩余的钱还是要返还的。要是你明知钱转错还继续花,那就属于恶意,除了返还剩余的钱,还可能要赔偿对方的损失。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