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证明标准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诉讼案件,现在到了举证阶段。我不太清楚在民事诉讼里,证据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算有效、才能被法院认可。我想了解这个证明标准具体是什么,这样我就能更有针对性地去收集和准备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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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证明标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让法官相信其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 通俗来讲,证明标准就像是一把尺子,用来衡量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足够有说服力。 我国民事诉讼中主要适用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这意味着,当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使得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时,法官就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比如说,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方拿出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合同的相关凭证以及聊天记录等一系列证据,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让法官觉得合同的履行情况很可能就像该方当事人所说的那样,那么就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这一规定明确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证明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要求证据对事实的证明达到几乎没有疑问的程度,比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更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了解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证明标准,对于当事人正确收集和提供证据,以及法官准确认定事实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当事人只有按照相应的证明标准来准备证据,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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