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上的抗辩权有哪些?


在民事诉讼中,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也就是权利人在行使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以下为你介绍几种常见的民事诉讼抗辩权。 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个合同关系中,如果双方都有义务,而且没有规定谁先履行,那么一方在对方没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就可以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的请求。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货物的合同,没有约定谁先交货谁先付款,那么在甲没有交货时,乙就可以拒绝付款;如果甲交的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乙也可以拒绝支付相应的货款。 其次是先履行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意味着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在先履行的一方没有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可以拒绝对方的请求。例如,甲和乙约定甲先发货,乙再付款。如果甲没有发货,乙就可以拒绝付款;如果甲发的货有质量问题,乙可以拒绝支付与有问题货物相应的款项。 再者是不安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上述情况,有不能履行合同的风险时,可以暂时停止自己的履行。比如甲要先给乙发货,在发货前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支付货款,甲就可以暂停发货,但甲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乙的情况,否则甲要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还有时效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通俗来讲,如果权利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行使权利,过了这个时间,义务人就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比如甲借给乙钱,约定还款日期后,甲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都没有向乙追讨,三年后甲起诉乙要求还钱,乙就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拒绝还钱。但如果乙后来又同意还钱,就不能再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反悔;如果乙已经自愿把钱还给了甲,也不能再要求甲把钱返还给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