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人证言有什么规定?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诉讼,想了解下证人证言方面的情况。不知道证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证人证言的效力如何认定,还有证人出庭作证有哪些程序和要求。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帮我解答一下这些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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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证人证言,通俗来讲,就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 首先,关于证人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也就是说,只要是能清楚表达自己所见所闻、且知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作为证人。这里的单位作证通常是通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代表单位来陈述相关事实。例如在一些合同纠纷中,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单位员工就可以作为证人。 其次,证人证言的效力认定。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比如,如果证人是一方当事人的亲属,那么其证言的证明力可能相对较弱,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认定。法院会审查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以及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等因素。 再者,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和要求。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会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如果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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