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书证和证人证言是怎样的?
我最近涉及到一起民事诉讼,对书证和证人证言不太了解。想知道在民事诉讼里,书证和证人证言具体是啥样的,它们的作用大不大,提供的时候有没有什么要求和注意事项,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讲讲。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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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书证和证人证言是两种重要的证据形式。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说合同、信件、发票、遗嘱等,这些书面材料上面记载的信息都可能对案件起到证明作用。书证具有稳定性和客观性,一旦形成,其内容就相对固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证人证言则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证人可以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任何人,但法律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因为它依赖于证人的记忆和表述。当证人出庭作证时,其所作的证言经过查证属实,就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在民事诉讼中,书证和证人证言都有各自的特点和证明力。一般来说,书证的证明力相对较强,但证人证言如果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也能发挥重要的作用。当事人在提供书证和证人证言时,都要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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