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三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纠纷,听说民事诉讼时效是三年,但不清楚这三年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我和对方是在几个月前发生的事情,现在不知道是否还在诉讼时效内,很担心因为超时而无法维权,所以想了解下这个三年时效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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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通俗来讲,如果过了这个时效,虽然你仍然可以去法院起诉,但对方一旦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你可能就无法胜诉拿到你应得的权益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是关键。“知道”比较好理解,就是你明确知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同时也知道是谁侵害了你的权利。而“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就是说按照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判断能力,在当时的情况下应该能够知道权利被侵害和侵权人是谁。 举个例子,如果别人借了你钱,约定了还款日期,到了还款日期对方没还钱,从这个还款日期届满的次日起,你就知道自己的权利(收回借款的权利)受到损害了,同时你也知道义务人(借款人)是谁,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这个次日开始计算三年。再比如,你买了一批有质量问题的商品,但当时你没发现,过了一段时间才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那么从你发现质量问题并且知道销售者是谁的时候起,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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