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事诉讼法对调查取证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我最近卷入了一场民事诉讼,听说在诉讼过程中有调查取证这个环节,也有相应的期限规定。我不太清楚具体的情况,想知道民事诉讼法里对调查取证期限到底是怎么规定的,这个期限会影响到我的诉讼结果,所以特别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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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取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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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调查取证期限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法院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时间范围。合理的调查取证期限规定,有助于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此外,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当事人在实际调查取证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公正性。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这就要求当事人必须重视调查取证期限,积极、及时地完成调查取证工作,以保障自己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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