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如何实现?


在探讨债权在连带共同保证中的实现方式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指的是,当债务人到期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从法律依据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同时,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债权处于连带共同保证的情形下,债权人实现债权主要有以下步骤和方式。首先,在债务到期后,如果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这是最直接的方式,也是基于最初的债权债务关系。 若债务人无法偿还,债权人则有权利选择向任何一个或多个连带共同保证人主张权利。比如,保证人甲和保证人乙对丙的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当丙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只要求甲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也可以要求乙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还可以同时要求甲和乙按一定比例承担保证责任。 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讨自己替债务人偿还的那部分债务。 此外,在实现债权的过程中,债权人需要注意保证期间的问题。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可能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对保证期间的确定和计算有明确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综上所述,债权在连带共同保证中的实现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的步骤和方式进行。债权人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在合适的时间内采取正确的措施来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同时,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也享有相应的追偿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