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限是多久?


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限是一个在保证法律关系中非常关键的问题。我们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了明确的保证期间,那么债权人就需要在这个约定的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比如约定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满后的一年,那么债权人就必须在这一年的时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要是超过了这个约定的期间,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了。 要是债权人和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就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这六个月内,债权人必须采取行动,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这里的主张权利方式通常包括向保证人发出书面的催款通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法律途径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等。如果债权人在这六个月内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会免除。 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是2024年1月1日到2024年12月31日,但是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从2025年1月1日开始计算,在2025年6月30日之前,乙就必须向丙主张权利,否则丙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债权人一定要留意保证期间,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免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