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效力变化有哪些分类?

我签了份合同,现在感觉合同的情况好像和刚开始不太一样了。我想知道合同效力的变化都有哪些分类呢?遇到不同情况时该怎么处理,自己心里也能有个底,省得之后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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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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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变化指的是合同在成立之后,由于各种原因其效力状态发生改变的情况。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合同效力变化的分类。 首先是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意味着合同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都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只要合同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成立时就生效。比如,您和他人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也都签字确认了,那么这份合同从签订时起就生效,双方都要遵守合同约定。 其次是合同的无效。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有人为了逃避债务,和他人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将自己的财产转移,这种合同就是无效的。 再者是合同的可撤销。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重大瑕疵,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购买合同,消费者就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 最后是合同的效力待定。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例如,一个15岁的孩子未经父母同意,签订了一份价值较高的购买电子产品的合同,这份合同的效力就处于待定状态,需要其父母进行追认。 总之,了解合同效力变化的分类,有助于我们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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