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债权债务如何继承和承担?
我在处理集体企业相关事务时,对债权债务的继承和承担问题不太清楚。想知道在不同情况下,像企业合并、分立时,债权债务具体是怎么划分和处理的。还有如果企业有特殊约定,又该怎么执行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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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债权债务的继承和承担在不同情形下有不同规定。 首先,当集体企业合并时,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简单来说,就是不管是原来的企业继续存在,还是新成立了公司,之前集体企业的债权债务都由它们接手。 其次,如果集体企业分立,正常情况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分立后的公司要求偿还全部债务。 不过,如果在企业分立前,公司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了书面协议,并且对债务继承问题有另外的特殊约定,那么就应当按照该特别约定内容执行。这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会按照约定来处理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 总之,集体企业债权债务的继承和承担,合并时由存续或新设公司负责;分立时一般由分立后的公司连带承担,但有特殊书面约定的按约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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