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UIT及图形”商标异议复审案例如何点评?


在商标领域,商标异议复审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程序,它为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被异议时提供了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下面我们以“FRUIT及图形”商标异议复审案例为例进行点评。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商标异议复审的基本概念。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而商标异议复审则是商标异议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法律程序。 对于“FRUIT及图形”商标异议复审案例,我们可以从多个法律角度进行点评。 从商标的显著性角度来看,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FRUIT”本身是英文中“水果”的意思,属于通用词汇,如果单纯以“FRUIT”作为商标,其显著性可能相对较弱。然而,如果“FRUIT”与特定的图形组合,并且这种组合具有独特的设计和表现形式,能够使消费者将其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来源联系起来,那么该商标就可能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在这个案例中,需要审查“FRUIT及图形”商标整体是否满足显著性的要求。 从商标的近似性角度分析,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如果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经存在与“FRUIT及图形”相近似的商标,那么该商标的注册就可能会被提出异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在本案例中,需要判断是否存在与之近似的在先商标,以及这种近似是否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从商标的使用角度来看,商标的使用是发挥商标功能、实现商标价值的重要方式。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在申请商标之前已经对“FRUIT及图形”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并且这种使用已经在相关市场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那么这将对商标的注册和异议复审产生积极的影响。《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在案例中,申请人是否有相关的使用证据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这个案例对类似商标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它提醒商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要充分考虑商标的显著性、避免与在先商标近似,并注重商标的实际使用和证据留存。同时,对于商标异议人来说,要合理行使异议权利,依据法律规定提出有针对性的异议理由。此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裁决。通过对这个案例的点评,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中的法律要点和实践操作,为处理类似商标案件提供有益的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