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案件呈现哪四大审理难点?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案件中,主要呈现出以下四大审理难点。 其一,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合同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比如,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就与购房者签订合同,该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这就需要法院严格审查合同签订时是否具备法定条件,以准确认定合同效力。 其二,房屋交付标准的确定。房屋交付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然而,实践中对于房屋交付标准往往存在争议。一般来说,开发商和购房者会在合同中约定交付条件,如房屋质量、配套设施等。但这些约定可能不够明确,导致双方理解不一致。例如,合同约定房屋需达到“验收合格”标准,但对于“验收合格”的具体范围和依据没有详细说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屋交付不仅要符合合同约定,还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强制性标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以及行业惯例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房屋交付标准。 其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范围。当一方违反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但在实践中,对于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和范围往往难以确定。比如,购房者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要求赔偿损失,损失的计算方式可能存在多种观点。有的主张按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计算,有的主张按照购房者的实际损失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院在审理时,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范围,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其四,预告登记的效力和保护。预告登记是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在实践中,对于预告登记的效力和保护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预告登记的期限、预告登记与其他权利的冲突等。法院在审理涉及预告登记的案件时,需要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保障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