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管辖权异议情形有哪些?
管辖权异议,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这个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向该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下面为你介绍一些常见的管辖权异议情形。
首先是地域管辖方面的异议。地域管辖就是确定案件由哪个地方的法院来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甲起诉乙要求还钱,乙的户籍所在地在A地,但他已经在B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这里B地就是乙的经常居住地。如果甲在A地法院起诉,乙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该由B地法院管辖。
还有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地域管辖异议。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假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在C地交货,结果产生纠纷,甲在自己所在地D地法院起诉乙。如果乙认为合同履行地应该是C地,那么乙就可以向D地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案件应由C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的情形也会引发管辖权异议。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能协议变更管辖。例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甲和乙因为位于E地的房屋产生纠纷,甲却在F地法院起诉,乙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到E地法院审理。
协议管辖也可能产生异议。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但协议管辖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比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等。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比如甲和乙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G地法院管辖,但这个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一方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最后,级别管辖也会有异议情况。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不同级别的法院管辖不同类型和标的额的案件。如果案件本应由基层法院管辖,却被中级法院受理了,当事人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总之,当你认为法院没有管辖权时,要及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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