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租赁纠纷中有哪些常见的误区?


在房产租赁纠纷中,存在着一些常见的误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并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分析。 误区一:口头协议具有和书面合同同等效力。很多人认为,和房东或者租客达成了口头协议,就和签订书面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口头协议往往难以举证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一旦发生纠纷,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租金的具体金额、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等重要事项,如果没有书面合同,双方可能各执一词,给纠纷的解决带来很大困难。 误区二:租客可以随意转租房屋。有些租客认为,自己租了房子,就可以自由地将房屋转租给他人。然而,《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经过房东的同意就擅自转租,房东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而且,一旦次承租人对房屋造成损坏,原承租人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误区三:房东有权随时提高租金。部分房东觉得自己是房屋的所有者,就可以随时提高租金。但在租赁合同期内,租金的金额是由合同约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房东单方面提高租金,就属于违约行为。租客有权要求房东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 误区四:租赁期满后,租客的装修可以随意拆除。有些租客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认为租赁期满后可以将装修部分随意拆除。其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也就是说,对于已经形成附合的装修,不能随意拆除,否则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误区五: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无需承担责任。无论是房东还是租客,都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想要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但《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违约方就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给对方造成了实际损失,还需要赔偿损失。 了解这些常见的误区,对于避免房产租赁纠纷以及在纠纷发生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在进行房产租赁活动时,双方都应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