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有哪些常见的不平等条款?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合同里可能会存在一些不平等条款,下面为您介绍几种常见的类型。 首先是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不合理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然而在一些购房合同中,开发商可能会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比如将一些可预见、可避免的情况也列为不可抗力,像施工过程中的一些常见问题、政策调整等,以此来免除自己逾期交房等违约责任。例如,开发商可能会在合同里写‘因政府部门的任何行为、指令等原因导致的延误,均属于不可抗力’,这种表述就可能不合理地减轻了开发商的责任。 其次是面积差异处理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有些合同中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一定比例时,购房者只能接受多退少补房款,而不能选择退房。即便面积误差过大影响到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购房者也没有更多的选择权,这显然对购房者不利。 再者是关于房屋质量和维修责任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开发商对交付的房屋质量负有保证责任。但部分合同可能会减轻开发商的维修责任,比如规定一些质量问题属于‘合理瑕疵’,开发商只承担维修费用,不承担因维修给购房者造成的其他损失,像耽误入住的租金损失等。 还有关于产权登记的条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但有的合同中可能会约定,因开发商原因导致购房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产权证书的,开发商仅承担少量违约金,这可能无法弥补购房者因无法及时取得产权证书而遭受的损失,如影响房屋再次交易等。 另外,前期物业服务条款也可能存在不平等。有些购房合同会直接指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且规定较高的物业费标准,购房者没有选择和协商的余地。实际上,根据相关规定,业主有权参与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这样的条款限制了购房者的权利。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对于不合理的不平等条款,要及时与开发商协商修改,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