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哪些行为呢?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的运营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行为直接影响着公司、股东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利益。为了规范他们的行为,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转,法律明确规定了一系列禁止行为。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是对他们行为的基本要求。忠实义务意味着他们要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勤勉义务则要求他们在履行职责时尽到合理的注意和努力。 在具体行为方面,《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详细列举了不得从事的行为。一是挪用公司资金。这就好比把公司的钱私自拿去给自己用,这是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的资金是用于公司运营和发展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权力私自挪用。如果挪用,不仅要归还资金,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二是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资金应该存放在公司的账户中,以保障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以个人名义存储,容易导致资金管理混乱,也可能出现资金被个人侵占的情况。 三是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的资金和财产是属于公司全体股东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擅自决定将其借贷或担保给他人。如果要进行这些操作,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相应的决策程序。 四是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这种关联交易可能会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所以需要经过合法的程序和监督。 五是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的商业机会是公司的重要资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其据为己有或者让给他人。自营或经营同类业务也会与公司形成竞争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六是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在公司的交易中,任何与交易相关的佣金都应该归公司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私自占有。 七是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公司的秘密可能包括商业机密、技术秘密等,这些都是公司的重要资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护公司的秘密,不得擅自披露,否则可能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 八是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涵盖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如果他们的行为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以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