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担保无效时公司的过错与赔偿责任是怎样的?


在探讨公司对外担保无效时公司的过错与赔偿责任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公司对外担保的概念。公司对外担保,就是公司以自身的信用或资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当担保被认定无效时,情况就变得复杂了。 要确定公司的过错,首先得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如果公司在对外担保时,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那么公司就存在明显的过错。例如,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但公司仅由法定代表人自行决定对外担保,这种情况下公司就违反了内部决策程序,具有过错。 当担保无效时,公司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来确定。一般来说,如果债权人无过错,公司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和债务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共同承担全部损失。比如,债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完全按照正常流程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而公司因为自身内部决策问题导致担保无效,此时公司就要和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的损失负责。 如果债权人和公司都有过错,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举个例子,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没有对公司的担保决策程序进行必要的审查,而公司本身也没有按规定进行决策,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那么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最多就是债务人不能偿还部分的一半。 如果债权人有过错,公司无过错,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债权人明知公司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担保决策,仍然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而公司确实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利用进行担保,这种情况下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公司对外担保无效时,其过错的认定主要看是否违反了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而赔偿责任则根据债权人和公司的过错程度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