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责分别是什么?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和董事会是两个重要的决策机构,它们的职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各自的职责。 首先来看股东会的职责。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关。它代表了股东的意志,对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最终决定权。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简单来说,股东会主要负责公司宏观层面、涉及全体股东利益的重大决策。 接下来是董事会的职责。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的职责是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会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具体的决策和组织实施。 综上所述,股东会和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不同但又相互关联的角色。股东会侧重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对公司的整体把控,而董事会则侧重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决策和执行,两者共同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