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内容有哪些?

我在处理公司相关事务时,涉及到一些股东出资、股权确认等问题。听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这些方面有规定,但我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想了解下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到底有哪些内容,希望能从里面找到解决我问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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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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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公司设立、股东出资、股权确认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 首先,关于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的规定主要是明确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不同情况下合同责任的承担主体,让合同相对人清楚向谁主张权利。 其次,股东出资方面。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这是为了保证股东出资真实到位,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如果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再者,股权确认问题。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样的规定明确了股权确认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和程序要求,保障了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 另外,关于股东权利的行使。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对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权利的一种合理约束,促使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最后,关于公司董监高的责任。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这明确了公司董监高在股东出资方面的监督责任。 总之,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于规范公司的设立、运营,保护股东、公司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它通过具体的条文规定,为解决公司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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