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有哪些实务问题?


公司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在实务中存在诸多关键问题,下面为您详细阐述。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公司清算程序和破产程序的概念。公司清算程序是指公司在解散时,为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而破产程序则是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法院主持进行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和分配,以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债务的法律程序。 从实务角度来看,两者衔接的第一个重要问题是衔接的启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当公司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就可能需要启动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也提到,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如果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若无法达成这种协商一致的债务清偿方案,就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二个关键问题是程序转换中的主体资格问题。在公司清算程序中,清算组代表公司进行相关活动。当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和事务。清算组和破产管理人在职责上有一定的延续性,但也存在差异。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时,要做好相关资料和事务的移交工作。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管理人将全面接管公司。 第三个问题是债权申报与确认。在公司清算程序中,债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当程序衔接至破产程序后,债权人需要按照破产程序的规定重新申报债权。破产程序对债权申报有更严格的时间和形式要求。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而且,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确认更为复杂,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核查等程序。 最后,关于财产分配的衔接问题。公司清算程序中的财产分配原则是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等,再清偿债务。而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分配则遵循更为严格的顺序。《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当公司清算程序向破产程序转换时,财产分配要按照破产程序的规定进行调整和重新分配。 总之,公司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涉及众多实务问题,需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